论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取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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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廷光.论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取向[J].人民司法,2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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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廷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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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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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行为,在理论上统称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它一方面是对刑法分则某些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修正,另一方面又是对该种犯罪从宽裁量刑罚的情节。鉴于我国刑法只在总则中对其作出规定而分则条文尚未涉及,究竟什么犯罪处罚未完成形态?什么犯罪不处罚?现行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这就给司法实践中留下了较大的价值取向空间。是否对所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回答当然是否定的。那么,对一些犯罪处罚未完成形态而对另一些犯罪不处罚,其价值取向理由何在呢?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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