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监护人不允许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应如何处理? |
| |
引用本文: | 温如林.离婚后,监护人不允许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应如何处理?[J].人民司法,2002(10). |
| |
作者姓名: | 温如林 |
| |
作者单位: |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本刊研究组 |
| |
摘 要: | 编辑同志:张某诉王某离婚一案,法院判决张某每月可探视儿子一次,定于每月第一个星期日,从早上8点到下午6点,由张某接送。由于王某阻扰张某行使探望权,张某申请法院执行。对此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张某的探望权法院已作出判决,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应依法对王某强制执行,并要求王某所在单位协助执行,经教育王某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可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王某进行民事制裁。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王某离婚后因探望儿子之事经常争吵、辱骂,甚至威胁,不利于儿子的身心…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