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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价有偿不宜作为民法基本原则
引用本文:贾磊.等价有偿不宜作为民法基本原则[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8(6).
作者姓名:贾磊
作者单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经济法系,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民法基本原则首先要根基于并反映出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和要求,如作为商品交换基本原则的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都自然地被移植为民法基本原则.等价有偿因其本质上的内在缺陷及其与民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内在冲突,故不宜作为民法基本原则.

关 键 词:民法基本原则  等价有偿  悖离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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