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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能力与未成年人保护
引用本文:陈历幸.意思能力与未成年人保护[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2):39-41.
作者姓名:陈历幸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摘    要:通过在理论上和立法上区分意思能力与行为能力,既可简化对行为人意思能力的认定,又可在某些特定情形中保护行为人的个人利益。意思能力在青少年保护方面的作用体现在:未成年人的财产法律行为通常是无效的或者可撤销的,但是,当出现认定有关行为有效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形进,法官可以通过确认行为人在行为时具备相应的意思能力,进而认定有关行为有效。依我国现行法,未成年人不能作出遗嘱和遗赠。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法官司可以通过确认未成年人在表示有关意愿时具备相应的意思能力,从而认定其意思表示属于有效的遗嘱或遗赠。《收养法》实际上承认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具有作出收养法律行为的行为能力,但有关规定仍须进一步完善。

关 键 词:意思能力  青少年保护  法律行为的效力  行为能力
文章编号:1006-1509-(2007)02-039-03
修稿时间:2007年1月23日

Capacity of Intention and Juvenile Protection
Chen Li-xing.Capacity of Intention and Juvenile Protection[J].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2007(2):39-41.
Authors:Chen Li-xi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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