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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劳动者不同意”规避法律用工而不签劳动合同
引用本文:小保.不能以“劳动者不同意”规避法律用工而不签劳动合同[J].就业与保障,2008(5):5-5.
作者姓名:小保
摘    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企业为了自己“解雇劳工自由”,免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受到的“法律约束”,他们不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又怕承担被“责令改正“、“开双倍工资”等法律责任,于是他们利用一些劳工,特别是农民工怕签合同后参加社会保险交保险费的近利思想,

关 键 词:《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  规避法律  同意  法律约束  责令改正  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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