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三、实现国家权力主体之间建立有效制衡机制的根本性转变在刑事诉讼法的篇章结构中,总则加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内容占了一多半,审判和执行只占一少半。除了前述总则编中存在国家权力本位主义思想外,在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国家各执法、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及相互制约机制不够科学合理,其中又缺乏律师作为社会权力的监督制约,导致在刑事案件中,有钱有势的犯罪嫌疑人一遇刑事追究即拉关系、找出路,希望获取不正当的免除、减轻刑罚的利益,而那些无钱无势的人可能因权力缺乏制约而蒙受非法的刑事处罚,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