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在商标“被动使用”问题上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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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孟斌,宁崇怡.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在商标“被动使用”问题上的适用[J].电子知识产权,2014(4):84-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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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孟斌 宁崇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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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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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商标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便于消费者进行选择;另一方面,作为商誉的载体,承载因消费者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的信赖而产生的品牌价值。因此,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在捍卫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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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标抢注 服务来源 三维标志 未注册商标 颜色组合 商标申请 商标权人 商标注册人 商标使用 在先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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