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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在商标“被动使用”问题上的适用
引用本文:刘孟斌,宁崇怡.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在商标“被动使用”问题上的适用[J].电子知识产权,2014(4):84-87.
作者姓名:刘孟斌  宁崇怡
作者单位: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
摘    要:正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商标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便于消费者进行选择;另一方面,作为商誉的载体,承载因消费者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的信赖而产生的品牌价值。因此,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在捍卫核

关 键 词:商标抢注  服务来源  三维标志  未注册商标  颜色组合  商标申请  商标权人  商标注册人  商标使用  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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