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证据何以可能——兼论常识证据 |
| |
引用本文: | 刘振红.科学证据何以可能——兼论常识证据[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9). |
| |
作者姓名: | 刘振红 |
| |
作者单位: | 安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
| |
摘 要: | 科学证据是诉讼证据的当代特征.它是对常识证据的超越,但超越并不是否定,并不意味着常识证据退出了诉讼舞台.在诉讼过程中,人们优先使用的仍是常识证据.“科学将会将经验常识从事实认定中彻底清除”的断言有所偏颇.科学的发展使科学证据呈现出开放性外延,与此相适应,其内涵应受到较少限制.科学证据由物证、书证等法定证据转化而来,其转化的途径就是在证据的收集、生成、举证、质证环节使用了科学原理、技术和方法.这些环节犹如跨栏赛中的障碍,又如流水线上的过滤器,只有充分发挥它们的协同、制约作用,科学证据的本质属性——科学性才得以有效保证.
|
关 键 词: | 科学证据 常识证据 运行环节 科学性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