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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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宁建海,乔苹苹.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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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宁建海 乔苹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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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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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当下信用卡产业迅猛、粗放发展的大背景下,造就了大量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两高司法解释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作了更为具体详尽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恶意透支还是存在诸多争议.如认定信用卡透支金额,能否将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的利息、分期付款金额计入透支金额,对于恶意透支多张信用卡的能否累计计算犯罪金额;如何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认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何正确看待持卡人的持续小额还款行为;银行两次催收是否应以有效催收为标准,两次催收之间是否应有合理时间间隔,银行催收不规范是否可以成为阻却犯罪成立的条件;在持卡人被纳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应当在清偿多少数额的透支款息才能依法获得从轻处罚;如何判断恶意透支的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进而确定管辖的标准……实践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上述问题的解决,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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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恶意透支金额 非法占有目的 催收 清偿 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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