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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犯罪判断中的法益识别
引用本文:焦艳鹏.矿产资源犯罪判断中的法益识别[J].政治与法律,2024(2):16-30.
作者姓名:焦艳鹏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污染环境犯罪多元治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9ZDA161)和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面向生态文明建设的我国污染环境犯罪治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9AFX008)的研究成果;
摘    要:矿产资源犯罪侵害的是复合法益。对矿产资源犯罪进行法益识别的关键要点包括:对该类犯罪所指向的物理对象的进一步明确;对作为行政违法性要素的“非法”的准确判断;对实践中该类犯罪所侵害实质客体的类型化分析;明确该类犯罪的刑事制裁方式及其刑法功能如何实现。基于前述要点,矿产资源犯罪的成立应采用严格主义,对是否违反前行法的判断应采用严格标准;应将矿产资源与普通财产、财物及生态环境的功能严格区分;应正确认知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两者间的关系,在入罪上采用差异化标准;对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采矿行为的判断应结合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与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谨慎入罪。在矿产资源犯罪的刑法制裁中,应注意其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性质与功能的区分,注意生态修复费用、惩罚性赔偿等的非刑事责任性质,避免不同性质责任的相互消解,保障刑法功能在该领域的全面实现。

关 键 词:矿产资源犯罪  非法采矿罪  惩罚性赔偿  生态法益  法益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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