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调处委员会组织形式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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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金文.关于农村调处委员会组织形式的探讨[J].法学,19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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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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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不少地区的调处组织都已相继建立。关于农村调处委员会的组织形式问题,各地做法都不一致,有的是以乡为单位建立调处组织;有的是以社为单位建立调处组织。究竟那一种组织形式便利群众,有利生产和便于领导,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同志发生争论。有些同志主张以乡为单位建立调处组织,主任由乡党委书记或乡长兼任,每一农业社建立一个调处小组,由各生产队产生一个调处员,组长由社付主任(即乡调处委员)兼任。也有些同志主张以社为单位建立调处组织,调处委员会主任由社付主任兼任,每一生产队设委员一人,调处委员负责调处队内纠纷,乡党委设专人负责领导全乡的调处组织。调处委员会的组织形式问题是关系到能否有效地开展调处工作和及时正确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以达到增强人民内部团结,促进生产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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