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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实施中的风险、成因法律对策
引用本文:付庆海.债转股实施中的风险、成因法律对策[J].当代法学,2001(6).
作者姓名:付庆海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邮编
摘    要:为解决国企高负债和盘活银行不良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国政府借鉴其他国家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于1999年先后成立了信达、长城、华融、东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专门对口负责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并把债转股作为其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要方式之一,同时还同意国家开发银行自行进行转股。1999年7月5日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2000年11月 10日国务院颁布了《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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