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将于2004年7月1日施行。为确保全市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公文运行工作的落实,为《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实施作准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公文运行程序通知如下:一、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审查和备案审查,按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运行管理的方式和程序办理。市政府法制办原则上只受理规范性文件的电子件。二、按市政府系统有关电子公文处理规范要求,提交登记或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电子公文,在全市政府机关内具有与纸质公文同等的效力。三、规范性文件和提请审查的公函,按市政府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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