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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及其行使——1993年2月17日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会上的发言
引用本文:钟国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及其行使——1993年2月17日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会上的发言[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3(2).
作者姓名:钟国慈
摘    要: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称: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同级人大的常设机关。虽然法没有明文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但是在同级人大闭会期间由它代行同级人大的职权,由于人大通常每年只召开一次会议,所以经常性地代行地方人大职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自然就具有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这样,就决定了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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