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区域内公证处之间应放开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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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余权.部分区域内公证处之间应放开管辖[J].中国公证,2004(9):3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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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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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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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证管辖制度的确立为各公证机构彼上独立发展,以及处理各辖区范围内业务提供了规范保障.然而现有的管辖制度较为僵化,不利于公证事业的未来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在部分区域,即市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以及其与市一级公证处之间放开管辖.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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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证处 公证管辖制度 公证机构 公证业务 法律服务 公证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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