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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区域内公证处之间应放开管辖
引用本文:余权.部分区域内公证处之间应放开管辖[J].中国公证,2004(9):31-32.
作者姓名:余权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摘    要:公证管辖制度的确立为各公证机构彼上独立发展,以及处理各辖区范围内业务提供了规范保障.然而现有的管辖制度较为僵化,不利于公证事业的未来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在部分区域,即市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以及其与市一级公证处之间放开管辖.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关 键 词:公证处  公证管辖制度  公证机构  公证业务  法律服务  公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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