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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及其权利
引用本文:李惠.试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及其权利[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2,9(4):209-211.
作者姓名:李惠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 200083
摘    要: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应当具备两个必要条件 :患有不治之症且濒临死亡者 ;正在遭受无法摆脱的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者。因此 ,植物人、无生存价值的新生儿不能成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安乐死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 :选择死亡的权利 ;选择理想的死亡状态的权利。安乐死的权利属于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因此 ,所谓“非自愿安乐死”不属于安乐死的范畴。

关 键 词:安乐死的适用对象  安乐死的权利  非自愿安乐死
文章编号:1007-9297(2002)04-0209-03
修稿时间:2002年5月24日

Discuss on the suitable objects and rights of euthanasia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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