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及其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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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惠.试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及其权利[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2,9(4):209-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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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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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大学 20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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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应当具备两个必要条件 :患有不治之症且濒临死亡者 ;正在遭受无法摆脱的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者。因此 ,植物人、无生存价值的新生儿不能成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安乐死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 :选择死亡的权利 ;选择理想的死亡状态的权利。安乐死的权利属于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因此 ,所谓“非自愿安乐死”不属于安乐死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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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安乐死的适用对象 安乐死的权利 非自愿安乐死 |
文章编号: | 1007-9297(2002)04-0209-03 |
修稿时间: | 2002年5月24日 |
Discuss on the suitable objects and rights of euthanas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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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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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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