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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对公安机关侦查权行使的影响
摘    要: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审判是诉讼过程的中心环节,庭审职能得到充分发挥,直接言辞原则被充分贯彻,控辩双方实力得到了均衡,证据裁判原则、法律定纷止争的作用也得到了充分的展现,这都将与之前"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结构的特征有所区别。在"以审判为中心"制度下,影响侦查行为的主体扩大,公安机关侦查权行使时受到了法院、检察院、辩护律师越来越多的影响;公安机关侦查理念落后,警检活动相互脱节、公诉效率低,证据证明力不足、放纵犯罪等问题就显现了出来。公安机关必须从转变侦查理念、密切警检关系、提高侦破案件能力来入手,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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