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在浙江的实践与完善——以修改后的刑诉法为契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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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乐绍光,陈艳,曹晓静.刑事和解制度在浙江的实践与完善——以修改后的刑诉法为契机[J].法治研究,2012(8):125-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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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乐绍光 陈艳 曹晓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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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浙江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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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4年起,浙江省检察机关开始探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从浙江的实践来看,刑事和解制度在积极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更好促使加害人回归社会,有效节约司法成本,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适用刑事和解比例偏低、启动程序较随意、和解协议审查困难、和解协议效力不明、和解机制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刑事和解制度的继续前行。因此,要以修改后的刑诉法施行为契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配套机制等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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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和解 司法实践 刑事诉讼法 完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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