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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刑法原则体系性视角之累犯透析
引用本文:熊建明.基于刑法原则体系性视角之累犯透析[J].法治研究,2012(5):86-97.
作者姓名:熊建明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
摘    要:累犯是适用于极少数人的刑罚制度。刑罚施加于罪犯是以其犯罪行为为基础的,但累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且已经按照相关规范予以定罪处罚,除此再无犯罪行为,因而在罪刑法定原则体系里,它是有刑罚而无犯罪行为的唯一个例,是无罪行之刑罚法定。大多数刑罚的给予,都是以刑法分则条款为依据,然后结合总则刑罚章节而确立的,但累犯制度则几乎与分则条文毫无关联,因而它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不相容的。另外,它还与刑法适用一律平等、不溯及既往、禁止重复评价等原则也存在着结构性冲突。现有的规范体系与理论研究都未就这些冲突提供较好的合理化基础,因而一般累犯制度的存在值得反思。

关 键 词:一般累犯制度  刑法原则体系  犯罪行为缺失  结构性冲突  限缩或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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