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效力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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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亮.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效力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14):11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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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 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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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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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认制度在法治的社会中,不可或缺。自认制度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简化了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并且还能保证裁判的公正性。我国立法上确定自认制度时间较短,制度结构比较简单,学术研究也比较薄弱。其中,自认制度的核心——自认效力的问题尤为明显。有鉴于此,本文对自认的效力的有关问题发表些浅见。自认的效力即自认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的约束力,这也是自认在诉讼程序中的一般效力。但是由于客观具体事实的复杂性,立法往往会对自认的效力作出适当的限制,使一些特殊情形下的自认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有效的自认,出于诚实守信原则和辩论主义原则,一旦作出自认行为,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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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认 构成要件 效力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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