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应以情节恶劣为定罪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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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万青.聚众斗殴应以情节恶劣为定罪标准[J].天津检察,2009(3):61-6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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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万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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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蓟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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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分列出来的罪名。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时聚众斗殴是流氓罪的具体表现之一,要求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因此,在农村这种案子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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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聚众斗殴罪 情节恶劣 定罪标准 《刑法》 有期徒刑 公共秩序 首要分子 流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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