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该案看房屋拆迁纠纷中的被拆迁人主体适格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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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冷卓.从该案看房屋拆迁纠纷中的被拆迁人主体适格问题[J].山东审判,2004,20(6):105-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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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冷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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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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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 1990年5月原告刘莲媛与其兄刘啟新(系被告刘 炳勋之父)对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广胜街2号的房屋 9间进行析产。原告刘莲媛依据析产结果分得此房屋 北屋3间,1990年5月21日原告刘莲媛办理了房屋产 权证书。后原告刘莲媛考虑到被告刘炳勋家中人口较 多,同意被告刘炳勋在原告获得产权的上述3间房屋 内继续居住。1991年被告房地产公司对上述房屋实施 拆迁。1991年11月10日房地产公司拆迁处(甲方)与 刘炳勋(乙方)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协议约定: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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