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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中“军人配偶”的界定
引用本文:张建田,金桦楚.破坏军婚罪中“军人配偶”的界定[J].法学,1993(9).
作者姓名:张建田  金桦楚
作者单位:中央军委法制局 (张建田),中央军委法制局(金桦楚)
摘    要:根据我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其中,是否是“军人配偶”直接关系到行为人与“他人”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本身是否构成对军人婚姻家庭造成危害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问题。因此,实有必要对“军人配偶”的范围加以正确界定和认识。何谓“现役军人配偶”?有的同志认为,在理解中似乎不存在什么问题。其实不然。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配偶”?《解放军报》1980年10月20曰曾对“现役军人的配偶”的定义作出的解释是:配偶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建立的夫妻关系中,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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