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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分国有资产罪涉案单位应当打击还是保护——剖析刑事政策的一个盲点
引用本文:马长生,伍志坚.对私分国有资产罪涉案单位应当打击还是保护——剖析刑事政策的一个盲点[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21(2):5-14.
作者姓名:马长生  伍志坚
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法学研究所,湖南长沙,410076
摘    要:由于立法上的模糊和理论上的分歧,以至对私分国有资产罪涉案单位应当打击还是保护,成为我国刑事政策的盲点。实际上,单位成员同单位在利益上并不总是一致的,双方的意志有时会有冲突。私分国有资产罪的“集体决定”只不过是单位成员的共同意志,而不是单位的整体意志。“以单位名义”私分国有资产,实质上是假借单位名义私分本单位占有、管理和支配的国有资产,损害单位的利益,单位并没有从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中获得利益。国家是本罪的最终受害者,而涉案单位才是本罪的直接受害者。本罪是直接故意犯罪,但行为人在主观上却不是为单位谋取利益。而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界定获利型犯罪是否单位犯罪的重要条件。因此,本罪不是单位犯罪,而是自然人(单位成员)共同犯罪。我国的刑事政策在这个问题上的盲点应当消除,应当明确规定对本罪涉案单位给予保护,而不应打击,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

关 键 词:私分国有资产罪  自然人共同犯罪  刑事政策  涉案单位

To Fight or Protect the Units Involved in the Crime of Unauthorized Partition of State Assets
MA Chang-sheng,WU Zhi-jian.To Fight or Protect the Units Involved in the Crime of Unauthorized Partition of State Assets[J].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2009,21(2):5-14.
Authors:MA Chang-sheng  WU Zhi-jian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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