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以检察机关职能履行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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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连贵,卢然.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以检察机关职能履行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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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连贵 卢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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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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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保障公民精神利益的重要手段和必要工具,其核心在于界定精神损害的程度和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运用法律不当、审查证据存在疏忽等多方面问题,从而引发冤假错案的发生,在这一过程中可能存在国家赔偿或者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以及产生、发展进行简要的介绍,明确界定精神损害。第二部分说明国家侵权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确定影响因素和具体的计算方法,第三部分指明我国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进而提出更好建议和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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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侵权 精神损害 赔偿 数额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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