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天价乌木的所有权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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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鹏,曹曼琦.论天价乌木的所有权归属[J].法制与社会,201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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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鹏 曹曼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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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2.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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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四川"天价乌木案"引发了全社会对于物权法的思考,并且由此带来了法律界对物权法上先占制度的反思。本文认为,天价乌木的物权属性为无主物,在目前我国《物权法》尚未确立先占制度的情况下,法院可借助法学方法论,运用先占制度理论进行裁决,判定乌木所有权归属于先占人,同时给予天价乌木出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适当补偿。这样一方面可以定纷止争,一方面可凸显我国现代化民主法治的进程和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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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所有权 先占 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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