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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生育权的性别分离
摘    要:生育权因其内容的模糊性和实现方式的特殊性,常会在具体适用过程中特别是夫妻之间产生冲突。生育权的性质是人格权而非身份权,主体是单独的自然人而非家庭。因权利本体即为正当性、权利行使的涉他性和权利边界的模糊性,权利冲突现象不可避免。我国夫妻生育权的冲突现象植根于封建传统思想的固有观念,不是法治社会的当然内容。将婚姻与生育加以无法律根据的必要关联,将婚内女性的生育权等同于女性对男性的生育义务,并以此主张男性的生育权实现,是秉持与法治理念背离的传统观念对生育权的不当理解。男女双方因身体构造不同,生育权的具体内容和实现方式自始不同。夫妻生育权冲突不是一个真正的权利冲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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