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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竞业禁止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引用本文:翟业虎.论我国竞业禁止立法的不足与完善[J].湖北社会科学,2011(1).
作者姓名:翟业虎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70
基金项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专项项目“中关村高科技企业竞业禁止法治考察”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08XJ006
摘    要:目前我国在竞业禁止立法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和疏漏,如部分义务主体缺乏相应规定、竞业禁止条款内容表示不一致、竞业禁止义务免除作了差别性规定、竞业禁止导致的民事责任规定不一和民事赔偿标准缺失等。借鉴德、法等国相关立法经验并结合本国实际,我国竞业禁止立法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明确规定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责任主体;增加经济补偿金的强制性规定和对竞业禁止合同进行有效规制;完善约定竞业禁止合同;增强竞业禁止制度之间的关联性以及适当引入禁令制度。

关 键 词:竞业禁止  立法缺陷  比较研究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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