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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直接追回腐败资产的国际合作机制——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资产追回机制为研究视角
引用本文:吴高庆.论直接追回腐败资产的国际合作机制——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资产追回机制为研究视角[J].河北法学,2005(11).
作者姓名:吴高庆
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 浙江杭州310035
基金项目:浙江省2005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课题“惩治外逃贪官的国际合作机制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浙社规(2005)7号Z05ZF03)
摘    要:建立腐败资产追回机制是构筑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础性工程,而直接追回资产机制则是资产追回机制的核心制度。直接追回腐败资产机制由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命令犯罪分子向遭受侵害国进行补偿或损害赔偿,一国法院或者主管机关作出没收决定时承认另一缔约国对所转移的腐败财产主张的合法所有权等三项具体制度构成。创立独立的法人手段,协调附带民事诉讼与追缴制度,以建立或完善我国与《公约》相适应的制度。

关 键 词:直接追回  腐败资产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追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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