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人性尊严:程序法制岂能无视?
引用本文:董疆.人性尊严:程序法制岂能无视?[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1(0).
作者姓名:董疆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    要:一、程序法制之人性尊严的内涵(一)人性尊严的涵义在人性尊严范畴中,涉及两个基本的概念:一是人;二是尊严。讨论展开之前首先从这两个名词开始进行分析。人是法律主体的一种称谓,在法学上人包括个人(自然人)与法人两种形式。法人乃法律拟制之人格,无人性而言,故人性尊严的人专指个人,是剔除了身份、能力、信仰等外在条件的每一个具体的个人,而不是集体的人、联合的人。以下论述中所用人民一词是在此意义上的个人观念之集合。尊严二字并非明确的定义,罗马人认为尊严乃是个人在公众中的声誉,尊严的获得基于个人为社会作出贡献。基督教将尊严理解为神的恩赐,因为神创造了人。

关 键 词:程序运作  运作效率  程序正义  正当法律程序  人性尊严  程序法制  程序设计  当事人  程序机制  程序基本权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