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改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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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焕林.北京市改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方式[J].中国残疾人,2006(9):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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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焕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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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日前,北京市政府印发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决定从今年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方式调整为经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办法》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均应按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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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残疾人就业 北京市政府 就业保障金 征缴方式 地方税务机关 就业服务机构 事业单位 福利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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