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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丢失枪支不报罪
引用本文:陈学宁.试论丢失枪支不报罪[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3).
作者姓名:陈学宁
作者单位: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山西
摘    要:丢失枪支不报罪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新增设的罪名,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明确该罪的设罪理由、构成特征以及与相关罪名的区别,旨在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公务用枪的持有人,重视对公务用枪的管理,杜绝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发生。

关 键 词:丢失枪支不报罪  及时报告  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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