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丢失枪支不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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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学宁.试论丢失枪支不报罪[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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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学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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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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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新增设的罪名,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明确该罪的设罪理由、构成特征以及与相关罪名的区别,旨在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公务用枪的持有人,重视对公务用枪的管理,杜绝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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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丢失枪支不报罪 及时报告 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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