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外贸”应负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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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清筠.沙市“外贸”应负主要责任[J].法学评论,19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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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清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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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荆州地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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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贵刊一九八四年第二期要求讨论的,关于沙市外贸与沙市水运为货物往返运输纠纷一案,事实上争议很久其说纷纭,莫衷一是。本人对案情有所了解,谈谈个人的看法。从本案发生、发展的全过程看,主要存在五个原因:等一、水运按照尽快发运原则,履行了安全运输职责,于一九八三年元月廿七日将一级危险品高锰酸钾运抵上海,由于外贸事先未办好危险品准运证,需要在沪补办,加上补办动作缓慢,导致水运船只在沪等候了八天时间。第二、外贸驻中转组经办人向水运船舶说妥要在二月四日早上六点半钟船抵十区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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