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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的司法认定
引用本文:罗朝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的司法认定[J].湖湘论坛,2003,16(4):66-67.
作者姓名:罗朝辉
作者单位: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湖南长沙 410138
摘    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国有企业是指资产全部为国有的企业 ,国有公司包括资产全部为国有以及国家绝对控股的公司。公司的董事是指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和一般的董事 ,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 ,国有公司、企业的部门经理、副经理、项目经理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必须发生在董事、经理任职期间。

关 键 词:国有企业  公司  董事  经理
文章编号:1004-3160(2003)04-006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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