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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罪主体立法的再认识
引用本文:李玉文.关于贪污罪主体立法的再认识[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6(1):16-19.
作者姓名:李玉文
作者单位:安徽财贸学院法学系,安徽,蚌埠,233041
摘    要:由于受我国政治、经济体制和历史等因素的影响 ,长期以来 ,我国刑法对贪污罪主体范围的规定一直比较宽泛 ,1 997年修订刑法 ,虽然部分缩小了贪污罪主体范围 ,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过于宽泛的贪污罪主体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 ,主导思想不明确、打击重点偏移、刑罚失衡、办案难度加大等问题无不与贪污罪主体范围宽泛有关。笔者在对贪污犯罪客体、贪污罪犯罪属性、贪污罪主体的本质特征等问题再认识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贪污罪主体立法 ,精简贪污罪主体范围的主张

关 键 词:贪污罪  犯罪主体  宽泛  完善立法  精简
文章编号:1009-9093(2004)01-0016-04
修稿时间:2003年8月30日

Rethought on Lgislation on Subject of Crime of Corrup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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