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票据法》第十条的一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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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毅.对《票据法》第十条的一点意见[J].中国法学,19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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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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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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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已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票据法》的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必将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完善发挥重大作用。但是,由于它具有一些有别于通行的票据法理论的立法内容,已经引起了学术界的争议,本文力图抛砖引玉,就票据无因性在票据法中的地位探讨《票据法》的相应条款。 票据是商品交换的产物。在票据的长期发展过程中,随着客观经济需要的变化,票据的功能逐步增加。由于票据功能的增加,形成了票据的诸多独特的性质,又由于票据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产生了近代票据法律制度,并演变成现代票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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