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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性的价值功能与限度——司法能动主义中国本土化之思考
引用本文:刘学智.司法能动性的价值功能与限度——司法能动主义中国本土化之思考[J].山东审判,2007,23(3):60-64.
作者姓名:刘学智
作者单位:刘学智(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司法能动性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积极应对社会现实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创造性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理性判断并能动地服务社会的一种结果和过程.当代中国的法官应当发挥司法能动性,在裁决过程中充分考虑法律、道德、政策、经济等多种因素,使司法裁决等司法活动更加贴近现实,更加符合理性,更加符合法律精神.

关 键 词:司法能动性  司法能动主义  功能  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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