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动性的价值功能与限度——司法能动主义中国本土化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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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学智.司法能动性的价值功能与限度——司法能动主义中国本土化之思考[J].山东审判,2007,23(3):6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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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学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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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刘学智(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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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能动性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积极应对社会现实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创造性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理性判断并能动地服务社会的一种结果和过程.当代中国的法官应当发挥司法能动性,在裁决过程中充分考虑法律、道德、政策、经济等多种因素,使司法裁决等司法活动更加贴近现实,更加符合理性,更加符合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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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能动性 司法能动主义 功能 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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