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由谁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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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德生.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由谁实施行政处罚[J].中国卫生法制,2008(1):4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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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德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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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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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案情原告:吴某某,女,1969年8月27日生,汉族,江苏省某某市第二人民医院妇产科助理医师。被告:江苏省某某市卫生局。江苏省某某市村民王某于2003年10月生-女孩,因其夫妇符合生育第二胎的规定,2006年3月23日,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同意再生一个孩子。2005年11月,王某怀孕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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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工终止妊娠 行政处罚 选择性别 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为 医学 第二人民医院 江苏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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