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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由谁实施行政处罚
引用本文:刘德生.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由谁实施行政处罚[J].中国卫生法制,2008(1):45-48.
作者姓名:刘德生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
摘    要:1案情原告:吴某某,女,1969年8月27日生,汉族,江苏省某某市第二人民医院妇产科助理医师。被告:江苏省某某市卫生局。江苏省某某市村民王某于2003年10月生-女孩,因其夫妇符合生育第二胎的规定,2006年3月23日,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同意再生一个孩子。2005年11月,王某怀孕二胎。

关 键 词:人工终止妊娠  行政处罚  选择性别  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为  医学  第二人民医院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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