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担保与保证担保竞合的放射效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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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峰,张硕.定金担保与保证担保竞合的放射效探讨[J].特区法坛,2005(5):1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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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峰 张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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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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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定金罚则的放射效起源 经B省乙公司经理的唐某介绍,A省甲公司与B省丙公司洽谈业务。B省H市李某表示可介绍B省H市工行为丙公司履行合同提供担保。2003年10月28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购销进口废纸合同一份。约定:丙公司供给甲公司进口废纸13000吨。单价为每吨6200元,总货款为8060万元;供方于2003年11月20日交货,需方必须在30天内提完货物;需方按供方指定银行开出1300万元人民币现金汇票或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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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定金担保 保证担保 法律竞合 定金罚则 债权担保 放射效 《合同法》 《民法通则》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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