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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担保与保证担保竞合的放射效探讨
引用本文:高峰,张硕.定金担保与保证担保竞合的放射效探讨[J].特区法坛,2005(5):14-16.
作者姓名:高峰  张硕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一、定金罚则的放射效起源 经B省乙公司经理的唐某介绍,A省甲公司与B省丙公司洽谈业务。B省H市李某表示可介绍B省H市工行为丙公司履行合同提供担保。2003年10月28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购销进口废纸合同一份。约定:丙公司供给甲公司进口废纸13000吨。单价为每吨6200元,总货款为8060万元;供方于2003年11月20日交货,需方必须在30天内提完货物;需方按供方指定银行开出1300万元人民币现金汇票或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

关 键 词:定金担保  保证担保  法律竞合  定金罚则  债权担保  放射效  《合同法》  《民法通则》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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