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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职权行政不作为的合法性司法审查
引用本文:王华伟.依职权行政不作为的合法性司法审查[J].人民司法,2012(1):27-32.
作者姓名:王华伟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摘    要: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由于行政主体信息迟报贻误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最佳时机,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例子不胜枚举。若依行政不作为理论来划分,信息迟报属于典型的拖延履行。若以义务的产生条件来看,通报信息属于依职权行政行为,对此类义务的拖延履行自然属于依职权行政不作为。据此分析,依职权行政不作为由于公众对行政主体权力的范围、义务的内容知之有限,因此更具隐蔽性和现实危害性。它与依申请行政不作为不同,除了可能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之外,更可能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依职权行政不作为严重辜负了人民对公权力的赋予,势必会

关 键 词:抽象行政不作为  行政主体  司法审查标准  行政行为  职权  合法性  行政相对人  履行义务  作为义务  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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