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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股东不能同案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
作者姓名:
张华荣
作者单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应分别满足受理条件。同一案件中,公司股东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又提起股东直接诉讼,将两个不同之诉混淆,主张的利益可能存在冲突,法院亦不宜合并审理,故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关 键 词: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股东直接诉讼
诉讼标的
提起诉讼
原告资格
民事诉讼法
合并审理
公司股东
驳回起诉
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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