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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能同案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
作者姓名:张华荣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应分别满足受理条件。同一案件中,公司股东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又提起股东直接诉讼,将两个不同之诉混淆,主张的利益可能存在冲突,法院亦不宜合并审理,故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关 键 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股东直接诉讼  诉讼标的  提起诉讼  原告资格  民事诉讼法  合并审理  公司股东  驳回起诉  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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