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与李华如同志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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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容荐岩.“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与李华如同志商榷[J].法学,19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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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容荐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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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今年《法学》第一期登载李华如同志撰写的《“归个人使用”是一切挪用公款罪必备要件吗?》一文。“李文”从犯罪构成理论、司法实践情况以及法律条文语法结构三方面论证,认为“归个人使用”不是挪用公款罪之必备要件,它仅限于行为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形式,而挪用公款归其他单位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则不受此限,均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笔者认为,“李文”之观点值得商榷。一、“归个人使用”是否挪用公款罪必备要件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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