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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罪名表述的思考
引用本文:王志祥.关于调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罪名表述的思考[J].法治研究,2014(11):9-16.
作者姓名:王志祥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
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编号:NCET-13-0062)资助;并系2012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s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重点项目“风险社会视野下的刑法修改宏观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关于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的调研”
摘    要: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罪名体系.其中四个罪名的表述因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亟待调整.“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应分别修改为“贩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贩卖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应分别调整为“不解救被贩卖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贩卖妇女、儿童罪”.

关 键 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拐卖  贩卖  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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