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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司法的专门性
引用本文:
吕忠梅.论环境司法的专门性[J].中国审判,2015(1):65-67.
作者姓名:
吕忠梅
作者单位:
湖北省政协;湖北经济学院
摘 要:
环境侵权纠纷的出现,意味着社会秩序出现了紊乱。环境侵权纠纷往往涉及众多不特定人的利益、影响范围大、延续时间长、纠纷双方矛盾尖锐,常常引发群体性事件。在一些工业发达国家,甚至酿成了大规模的社会反污染、反公害运动,严重威胁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司法作为以和平手段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的最后手段,理应发挥其减压阀、缓冲器、功能。但是,司法功能与作用的彰显,又以建立妥善应对环境侵权纠纷特殊I生的诉讼机制为前提。因此,
关 键 词:
环境公益诉讼
群体性事件
侵权纠纷
行政诉讼程序
延续时间
诉讼机制
社会矛盾
最后手段
环境侵权
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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