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特殊性浅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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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梁冰.合作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特殊性浅议[J].法治研究,2006(12):64-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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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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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省委党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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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6年4月,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合作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格雷电动工具(苏州)有限公司为案件原告,设计的13mm冲击电钻于2000年7月27日获得名称为“冲击钻”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证书号为ZL00316173.0。原告诉称被告扬州金力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生产的出口到加拿大的750W冲击钻外观与原告所拥有的外观专利产品雷同,是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扬州金力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声称,原告系被告公司有关产品的外销商,且双方曾合作设计了13mm冲击钻并于2000年前已完成机芯制造与机壳模具委托加工的工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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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业品外观设计 专利侵权案 合作设计 中级人民法院 电动工具 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产品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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