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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兼论诉讼法的价值
引用本文:陈光中,王万华.论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兼论诉讼法的价值[J].诉讼法论丛,1998(1).
作者姓名:陈光中  王万华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 博士生(王万华)
摘    要:目次一、导言二、诉讼法的工具价值三、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四、科学对待两种诉讼法价值的学说一、导言将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是国际法学界的一种传统分类。广义的程序法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狭义的程序法仅指规范诉讼程序的诉讼法,根据我国和世界一些国家的法律,诉讼法大分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人们对诉讼法与实体法关系的认识,与对程序的价值认识直接相关。所谓价值,从哲学上说,是指一定客体对一定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即对主体有益、有积极的作用。至于反面的作用,则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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