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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制度之初探
引用本文:王丽英,包志容,王岚,金丽.同居制度之初探[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Z1).
作者姓名:王丽英  包志容  王岚  金丽
作者单位:中国刑警学院,中国刑警学院,中国刑警学院,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沈阳,110035,辽宁沈阳,110035,辽宁沈阳,110035,辽宁沈阳,110035
摘    要:夫妻同居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础要件,各国立法中,在明确规定夫妻有同居共同生活义务的基础上,对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一般都进行了规范。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同居义务,只在判决离婚时才有所体现,这对规范夫妻人身关系,履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忠实义力都是不利的。本文就同居的涵义、国外的相关立法,我国的《婚姻法》如何改善相关规定等方面做些简要的论述。

关 键 词:同居义务  忠实义务  婚内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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