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制度之初探 |
| |
引用本文: | 王丽英,包志容,王岚,金丽.同居制度之初探[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Z1). |
| |
作者姓名: | 王丽英 包志容 王岚 金丽 |
| |
作者单位: | 中国刑警学院,中国刑警学院,中国刑警学院,中国刑警学院 辽宁沈阳,110035,辽宁沈阳,110035,辽宁沈阳,110035,辽宁沈阳,110035 |
| |
摘 要: | 夫妻同居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础要件,各国立法中,在明确规定夫妻有同居共同生活义务的基础上,对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一般都进行了规范。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同居义务,只在判决离婚时才有所体现,这对规范夫妻人身关系,履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忠实义力都是不利的。本文就同居的涵义、国外的相关立法,我国的《婚姻法》如何改善相关规定等方面做些简要的论述。
|
关 键 词: | 同居义务 忠实义务 婚内强奸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