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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职工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引用本文:顺保.接收职工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J].工会博览,2012(1).
作者姓名:顺保
摘    要:案情回放 郑某于1999年12月入职A公司,双方于2005年4月18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后A公司出资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B公司,此后A、B公司业务合并,但郑某的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均转到B公司,由B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11月5日郑某诉至顺义区劳动仲裁委,主张与B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现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B公司认为郑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的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均转至B公司,并且两公司经营业务合并,共同管理,因此应当视为企业合并,劳动关系继续履行,故B公司不同意支付郑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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