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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先轮奸后通奸”行为的性质
引用本文:房培志.怎么认定“先轮奸后通奸”行为的性质[J].人民检察,2005(19).
作者姓名:房培志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委政法委
摘    要:案情简介2004年3月某日,犯罪嫌疑人袁某、朱某、周某经章某(女)介绍认识了王某(女),尔后一起跳舞、逛街、吃饭。当晚,袁某在一宾馆开好房间后,上述五人在房内吃夜宵、喝酒至深夜。袁某、朱某、周某见王某已处于醉酒状态,乘机采取按手等暴力手段,对其实施了轮奸,轮奸时王某大哭大闹予以挣扎。此后,三犯罪嫌疑人多次与王某相约游玩,期间,王某多次自愿与袁某发生性行为。分歧意见该案中朱某、周某的行为已涉嫌轮奸犯罪,对此并无疑义,但袁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处理过程中产生分歧,形成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袁某的行为可不作为强奸犯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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