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雇佣关系案件引发的对民事责任承担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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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振江.一起雇佣关系案件引发的对民事责任承担的思考[J].天津检察,2006(4):4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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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振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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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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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被告人闫甲与闫乙为兄弟关系,二人于2004年7月合资贷款买了一辆斯太尔大型运输车,庞某受雇于闫甲和闫乙二兄弟,为其驾驶斯太尔大货车从事个体运输。2005年6月26日5时10分许,庞某驾车由塘沽返回途中行至天津外环线时,车撞在路旁树上,单方事故导致司机庞某死亡,同车的雇主闫乙重伤,车辆受损。事故经过交警支队责任鉴定,认定驾驶员庞某负事故全责,闫乙不负事故责任。因雇佣双方是姻亲关系,庞某是闫乙妻子之哥,双方经多次调解不能,死者(雇员)继承人本案原告孙某某(死者庞某之妻)、庞甲(死者庞某之父)、吴某某(死者庞某之母)、庞乙(死者庞某之子)以雇员损害赔偿为由将雇主闫甲和闫乙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该院判令闫氏兄弟承担全部责任,二被告人不服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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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雇佣关系 民事责任承担 事故责任 案件 兄弟关系 个体运输 责任鉴定 交警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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